判定是否化学致癌物,需要通过动物致癌实验证实。对化学物是否在动物体内诱发肿瘤的普遍遵循的判断标准是来自世界卫生组织(WHO)发布的资料。①与对照组比较,相同类型肿瘤的发生率增加。②发生对照组没有出现的肿瘤类型。③发生肿瘤的时间比对照组提前。④平均肿瘤数比对照组增多,即多发性增加。对于那些只诱发良性肿瘤的化学物是否为化学致癌物,以往存在一定的争议。考虑到恶性肿瘤或癌症的发展是一个多阶段的过程,良性肿瘤也有可能最终发展成为恶性肿瘤,这一点需要加以考虑。
由于种属差异,某些在动物体内致癌的化学物不一定对人致癌。化学物的致癌作用是否需要在机体内代谢活化,是造成种属差异的主要原因之一。国际癌症研究机构(IARC)根据对人致癌的危险将致癌物分为四类:①1类,对人致癌。如砷、黄曲霉毒素、苯等。②2类,分为2A和2B。2A是指对人可能(probably)致癌,即对人类致癌的证据有限,但对动物致癌的证据充分。如苯并[a]芘、多氯联苯。2B是指对人有可能(possibly)致癌,即对人类致癌的证据有限或不足,但对动物致癌的证据并不充分,如TCDD。③3类,可疑对人致癌;④4类,对人很可能不致癌。按照是否需要代谢活化分类:①不需要活化,即直接致癌物。②需要活化,即前致癌物,或依赖活化致癌物或间接致癌物,其代谢活化产物称为终致癌物。另外,也有根据致癌作用是否有赖于基因组不稳定性和诱发基因突变作用,分为遗传毒性致癌物和非遗传毒性致癌物。前者就是一些基因毒剂,其致癌作用与造成基因组DNA损伤或遗传毒性(包括诱发非整倍体)密切相关。后者倾向于那些产生表观遗传毒性等作用的致癌物。由于肿瘤发生是经过多阶段进展而发展起来的,很多致癌物是以复合作用机制致癌,对于某些靶组织来说,可能是完全致癌物,而对另外组织来说可能是启动剂,或者是一种促癌剂。